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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陶佳坊农副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BXDQL53U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3号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内综合交易区M-0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陶维国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1月27日,我局收到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签发的《检验报告》(NO:H24-XC1584(湿面条)、NO:H24-XC1585(挂面)),当事人 于2024年10月29日销售的湿面条、挂面经检验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其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将《检验报告》(NO:H24-XC1584)(湿面条)、《检验结果通知书》(H24-XC1584)(湿面条)、《检验报告》(NO:H24-XC1585)(挂面)、《检验结果通知书》(H24-XC1585)(挂面)送达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没有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者2025年1月10日来我局配合调查并提交材料,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及其结果无异议。当事人供述涉案产品是其生产的,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减轻处罚申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制作销售的湿面条、挂面经检验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其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生产湿面条5KG,以每公斤6元销售完毕(含抽检1KG);生产挂面3KG以每公斤8元销售完毕(含抽检1.75KG),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4.00元,违法所得共计54.00元。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检验机构检验资质合法性、检验报告的效力;
2.2024年12月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数量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陶维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4450305637831584、XBJ24450305637831585)各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H24-XC1584、H24-XC1585)2份、《检验报告》(№:H24-XC1584(湿面条)、№:H24-XC1585(挂面))各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执法人员已履行法定报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权力义务;
5.2025年1月10日我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产品生产销售数量、价格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肆元整(¥54.00元);
2.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伍拾肆元整(¥55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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