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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爱美思烘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A7N6MX3Y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林市七星区福隆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02号地块新建安置房(一户一宅)第14-15号一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黎小珍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1月4日,本局根据群众曾文城举报当事人在蛋糕上非法添加使用了非食用原料装饰羽毛的线索来到桂林市七星区福隆园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02号地块新建安置房(一户一宅)第14-15号一楼门面的桂林市七星区爱美思烘培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制作了《现场笔录》,固定相关证据;2024年11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2024年11月19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 2024年11月4日至办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本案调查过程中,本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从2023年10月起,当事人做好蛋糕成品后,在蛋糕成品中混入“羽毛”、玩偶等异物销售给客人,共销售三个蛋糕,其中“羽毛蛋糕”售价170元/个,“小女孩”玩偶及“奥特曼”玩偶蛋糕均售价65元/个,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300元,违法所得共计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非食品级材料,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3.2024年11月4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2024年11月11日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混入异物食品的价格、数量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0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4〕2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鉴于本案货值较小,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综合考虑本案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整(¥300.00元);
2.对当事人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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