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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浏洋烟花金彩日用品经营部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岩前村委赵家村9号 邮政编码: 5410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朱红梅 职务: 法人
存放烟花爆竹共 910 余件,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编号(桂)LS〔2024〕00754〉零售许可证载明核定储量 300 箱/300 千克;2.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共计 351件(详见《查封扣押清单》第 3 号)的问题。经调查,以上违法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 调查笔录2份;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四: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1份;证据五:现场照片6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十三条第二款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两项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 ,账号 45381100001801003283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桂林市七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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