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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2〕94号-七星区琥珀餐吧

2023-03-20 15:55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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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七星区琥珀餐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MXWUW6K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28号彰泰春天北苑101-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瑞桢

身份证证件号码:******

2022713日我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及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72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发现有11瓶进口酒类(其中①HIBIKI SUNTORY WHISKY2瓶②KINRIN WHISKY FUJI-SUNROKUTHE HAKUSHU SINGLE MALT JAPANESE WHISKYTHE YAMAZAKI SINGLE MALT JAPANESE WHISKYSINGLE MALT WHISKY no.356738SUNTORY OLD WHISKY7瓶为无中文标签的酒水),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281日当事人来我局配合调查并提交材料,当事人陈述投诉人在其店内消费4800元购买了“富士山麓”“轻井俱乐部”“响 和风”“竹鹤”酒水各一瓶且无中文标签的事实。当事人陈述销售给投诉人的上述4瓶酒均未留存购进单据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当事人认可我局扣押的HIBIKI SUNTORY WHISKY2瓶②KINRIN WHISKY FUJI-SUNROKUTHE HAKUSHU SINGLE MALT JAPANESE WHISKYTHE YAMAZAKI SINGLE MALT JAPANESE WHISKYSINGLE MALT WHISKY no.356738SUNTORY OLD WHISKY7瓶酒均无中文标签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2022825日我局对扣押的产品解除强制措施。

20221213日我局向桂林海关发出《协助调查函》,20221220日桂林海关向我单位回函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现行有效;《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部分检验检疫措施有所调整)”,上述文件中明确指出“禁止从日本东京都、长野县等地区进口食品”。

2023220日我局委托桂林市勇创翻译有限公司对我局扣押当事人产品上的日文进行翻译,翻译结果显示“①HIBIKI SUNTORY WHISKY響的生产商为三得利烈酒株式会社+A 东京都港区台场2丁目3-3;②THE HAKUSHU SINGLE MALT JAPANESE WHISKY生产商:三得利烈酒株式会社+A 东京都港区台场2丁目3-3SUNTORY OLD WHISKY生产商:三得利烈酒株式会社+A 东京都港区台场2丁目3-3;④竹鹤混合纯麦威士忌制造商:日果威士忌株式会社6 东京都港区南青山5-4-31”。

   我局认定以下事实:

   1.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无中文标签的“富士山麓”“轻井俱乐部”“响 和风”“竹鹤”酒水各一瓶共计4800元;

   2.我局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的以下产品均无中文标签:①HIBIKI SUNTORY WHISKY2瓶,以投诉人的购物发票上所示金额乘以折扣共计**元;②KINRIN WHISKY FUJI-SUNROKU以投诉人的购物发票上所示金额乘以折扣共计**元;THE HAKUSHU SINGLE MALT JAPANESE WHISKY以当事人《询问笔录》中的购进价格计货值金额为**元;THE YAMAZAKI SINGLE MALT JAPANESE WHISKY以当事人《询问笔录》中的购进价格计货值金额为**元;SINGLE MALT WHISKY no.356738以当事人《询问笔录》中的购进价格计货值金额为**元;SUNTORY OLD WHISKY以当事人《询问笔录》中的购进价格计货值金额为**元;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元,无违法所得。

   3.结合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及桂林市勇创翻译有限公司对我局扣押产品翻译的结果,认定以下产品属于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①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及我局扣押的共计3HIBIKI SUNTORY WHISKY響为日本东京都地区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1780元;②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及我局扣押的共计2瓶竹鹤混合纯麦威士忌为日本东京都地区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1150.5元;③当事人被我局扣押的1THE HAKUSHU SINGLE MALT JAPANESE WHISKY为日本东京都地区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为**元,无违法所得;④当事人被我局扣押的1SUNTORY OLD WHISKY为日本东京都地区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为**元,无违法所得;上述产品共计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共计2930.5元。

   4.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共计11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4800元(其中含有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7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元)。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举报申诉书》复印件1份,《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NO44928518》复印件1份,《琥珀单一麦芽威士忌吧》单据复印件1份,酒水图片复印件8页,酒水标签的翻译材料复印件4页,投诉人补充提交单据及酒水照片打印件3张;

  2.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星市监强制【2022DD0727-1号)及《财物清单》原件各1份,《询问调查通知书》原件1份,《送达回证》原件1份;

  3.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由执法人员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证据提取单》1-7原件共7份;

  5.执法人员制作的《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原件1份及《送达回执》;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1份;

  6.当事人提交的关于被我局扣押的几款酒的情况说明材料共8页;

  7.当事人提交的《从轻减轻处罚申请书》1份;

  8.执法人员制作的《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原件1份及《财物清单》、《送达回执》;由执法人员制作、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调解书》1份;

  9.执法人员制作的《协助调查函》原件1份;《桂林海关关于反馈相关情况的函》;

  10.由桂林市勇创翻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打印件2页,《翻译专业资格》打印件2份、翻译文件7页。

    我局已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数量较少,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后果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2.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肆仟捌佰圆整(¥4800.00元)。

  4.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5.没收当事人被查扣的①HIBIKI SUNTORY WHISKY響  2瓶;②KINRIN WHISKY FUJI-SUNROKU  1瓶;③THE HAKUSHU SINGLE MALT JAPANESE WHISKY  1瓶;④THE YAMAZAKI SINGLE MALT JAPANESE WHISKY  1瓶;⑤SINGLE MALT WHISKY no.356738  1瓶;⑥SUNTORY OLD WHISKY1瓶;⑦竹鹤混合纯麦威士忌  1瓶。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账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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