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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桂林亿家梦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MA5PKNT80X
住所: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53号航天苑7栋6层619室
法定代表人:文星星 身份证证件号码: ******
2022年10月27日,本局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放的元和茅酱[窖藏]十年陈酿酱香老酒、元和茅酱[收藏]二十年陈酿酱香老酒、元和茅酱二十年陈酿酱香老酒均未按照法定要求标注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强制内容,本局依法对上述涉案白酒进行扣押(详见《财物清单》)。
2022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现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元和茅酱[窖藏]十年陈酿酱香老酒、元和茅酱[收藏]二十年陈酿酱香老酒、元和茅酱十年陈酿酱香老酒、元和茅酱十五年陈酿酱香老酒、元和茅酱二十年陈酿酱香老酒、元和1988酒标签均仅标示:规格:6瓶/箱,净含量:500ml,酒精度:53%vol等内容,均未按照法定要求标注产品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强制内容,当事人已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白酒购进记录。现有证据表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1日对外销售元和茅酱十年陈酿酱香老酒10箱、元和茅酱十五年陈酿酱香老酒10箱、元和茅酱二十年陈酿酱香老酒5箱、元和1988酒5箱。本案共查实货值金额****元,销售额****元,无法核实当事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信》1份;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3.本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原件各1份;4.本局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证据复制提取单》共7份;5.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2份;6.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元和酒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授权证书》复印件各1份,《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7.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2份。
2022年02月28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2〕175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涉案白酒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
2.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星市监强制单〔2022〕DD1027号)。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账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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