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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七星区维兵烟花爆竹店
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七星区金鸡岭路98号 邮政编码: 5410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蒙维兵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七星区维兵烟花爆竹店的烟花爆竹仓库二楼有居民居住,使用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〇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 ,账号 453811000018010032834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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