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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凯奇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
你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N307D46)的行政许可。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在我局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向我局提交虚假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你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N307D46)的行政许可。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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