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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柏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A7B8FP3T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7号1号楼1层商铺第1-10号、1-11号、1-12号,第二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建阳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9月28日,我局收到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附件,反映桂林市柏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委托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医疗广告,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2025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发布医疗广告。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在微信公众号“桂林夜屎佬扯板路”委托桂林市板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以下医疗广告:“确认!5月24-25号抄底特惠活动,进口种植牙首颗980元起!凭有效证件快速报名”(以下称:涉案医疗广告),阅读量397、点赞量3、转发量5。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使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上述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贰仟捌佰圆整(¥:28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8日,我局收到的《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桂市象市监案移〔2025〕0915-1号)及其附件1份;
2.2025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
3.2025年10月14日、2025年10月1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表、法定代表人宾志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
5.2025年10月1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兴业银行汇出回单》(唯一流水编号:20250522018420215700001)复印件1份;
6.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在涉案医疗广告打印件上进行签字确认的图片两张;
7.2025年10月14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删除涉案医疗广告截图打印件1份。
2025年12月0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1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尚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与当事人一般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圆整(¥5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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