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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星人社监理字〔2025〕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星人社监罚催字〔2025〕1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桂林市七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星人社监罚催字〔2025〕18号
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
本局于2025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星人社监罚字〔2025〕1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星人社监罚字〔2025〕12号)确定的行政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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