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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
因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本机关做出的“星人社监理字〔2025〕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星人社监理催字〔2025〕18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桂林市七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
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催告书
星人社监理催字〔2025〕18号
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星人社监理字〔2025〕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星人社监理字〔2025〕11号)确定的义务,具体如下:
1、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支付桂林育才小学项目工人工资人民币壹佰玖拾柒万捌仟玖佰叁拾伍元整(¥1978935元);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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