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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建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
本局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5〕DD1011号),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留存联系方式均无法寻找和联系,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5〕DD1011号),处罚内容: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5〕DD101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5〕DD1011号)
联系人: 周敏、姜纯格 联系电话:0773—8983053
联系地址: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70号创意大厦906室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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