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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农夫优鲜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D243EH06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林市七星区横塘路78号一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俊杰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15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农夫优鲜百货超市(个体工商户)2025年5月7日经营传奇电吹风2800(风清扬)、电热水壶和金钻火霸王(精品卡通转页台扇)(以下称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该商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4706.1-2005标准判定:不合格。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5盒金钻火霸王(精品卡通转页台扇),未发现其他被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我局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详见本案《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星市监强制单﹝2025﹞LD071701号)。2025年7月2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做进一步的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5年5月7日当事人在其登记的场所经营涉案产品。⑴当事人2025年2月18日从廉江市智创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先科电热水壶12台,采购价格10元/台,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29元/台,货值金额为348元,违法所得228元;⑵当事人2024年8月31日从桂林才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金钻火霸王(精品卡通转页台扇)15盒,采购价格14元/盒,其中8盒销售价格为24.5元,2盒销售价格为29.9元/盒,有5盒(标价为29.9元/盒)被我局依法扣押,货值金额为448.5元,违法所得115.8元;⑶从未知渠道采购传奇电吹风2800(风清扬)5盒,采购价格无法认定,已销售完,销售价格为65元/盒,货值金额为325元,违法所得325元。当事人未履行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销售涉案产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壹圆伍角整(¥1121.5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伍拾陆圆捌角整(¥656.80元)。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5日,我局收到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的电热水壶《检验报告》(编号:J25-CC001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GLJD2025060903)、《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J25-CC0016)、传奇电吹风2800(风清扬)《检验报告》(编号:J25-CC001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GLJD2025060901)、《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J25-CC0014)、金钻火霸王(精品卡通转页台扇)《检验报告》(编号:J25-CC001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GLJD2025060902)、《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编号:J25-CC0015)复印件各一份;
2.2025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原件各一份《送达回证》原件两份;
3.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1)及附件》《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各一份;
5.2025年7月21日,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五份,2025年9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桂林才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送货单》(No:317524)、廉江市智创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廉江市智创电器有限公司成品出货单》复印件各一份《说明》打印件一份、销售小票记录打印件五份。
2025年11月0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16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对照《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5盒金钻火霸王(精品卡通转页台扇)(详见本案《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星市监强制单﹝2025﹞LD071701号);
2.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仟壹佰贰拾壹圆伍角整(¥1121.50元);
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伍拾陆圆捌角整(¥656.80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柒拾捌圆叁角整(¥1778.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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