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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文小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七星农贸市场鱼档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文小虎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9月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桂林市七星区农贸市场鱼档4号摊位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台秤)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当事人未能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通过市场开办方给的联系方式与当事人进行视频通话,将现场检查情况告知当事人,并将该计量器具送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9月1日立案查处。
在检定结果得出后,因当事人闭店休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将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LX25007694823号)送达当事人,检定结果为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合格。同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调查中当事人承认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经营的事实,承认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事实。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退赔消费者损失。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在桂林市七星区农贸市场鱼档4号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查获,当事人于2025年8月31日向消费者销售一条大头鱼,进货价为9元/斤,销售价为10元/斤,短缺重量0.79斤(称与消费者重量6.39斤减去实际重量5.6斤),违法所得0.7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举报材料》一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执法记录仪视频一份。
4.《检定结果通知书》一份及送达回证。
5.《询问笔录》一份。
6.退赔的《转账记录》一份。
2025年11月0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1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从事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赔消费者损失,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从事经营的违反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一般处罚。对照《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不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适用本细则。”的规定,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一条第五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经营,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一是没收当事人不合格的计量器;
二是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三是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零点柒玖元整(¥0.79)。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仟元柒角玖分(¥1000.79)。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代码:11450305MB19626155账号:3636120101107005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区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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