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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5〕159号-桂林市七星区禾盛百货超市

2025-11-18 17:40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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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禾盛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P0NPA27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66号1-2栋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洁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现场发现34瓶在售的疑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称“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的产品(净含量3Kg,批次号及限用日期:HDL 20280720 8),标价为43.9元/瓶。同日,在执法人员、当事人的经营者、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三方共同在场情况下,由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上述标称“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的产品进行鉴定,并出具有相应鉴定证明。经初步核实,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称“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的产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并现场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称“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的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5年10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0月31,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相应询问笔录,提取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于同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能提供其他新的证据材料。

经查:2025年10月23日,当事人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称“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的产品,在售涉案产品共计34瓶,标价为43.9元/瓶,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1492.6元。本案未查获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1份、举报函1份;

3.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份、授权说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承诺书1份、执法人员查询企业信息页面打印件2份、执法人员查询商标详情页面打印件1份;

4.抽样记录1份、鉴定证明1份;

5.现场笔录1份、《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1份及相应送达回证1份;

6.《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

7.《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

8.《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构成了销售侵犯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称“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未进行充分审查把关,购进了侵权商品,未能说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及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截至目前本局未收到涉案产品相关的消费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情形,本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本局对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本局已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以及上述关于从轻处罚的有关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案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称“蓝月亮®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的产品34瓶(净含量3Kg,批次号及限用日期:HDL 20280720 8);

2.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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