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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煜辰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MAE5JHAF39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22号住宅楼6-2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身份证件号码:****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收到举报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应需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对举报核查进行延期核查,经与举报人沟通后举报人于2025年7月30日重新提交相关举报线索至我局。经审查举报人材料,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供述其于2024年6月1日在网络经营平台淘宝销售了一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的销售情况。截止到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日在其天猫店铺《万卓甄选品牌店》销售其从桂林万卓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网红台湾红豆饼机商用凸气花WZ-HDB32T-Q)一台,该燃气灶具进货价1005元,销售价1378元,获取平台红包10元,该燃气灶具销售时不符合国家标准GB 25848-2018。经查明该案货值金额137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举报材料一份、举报视频一份。
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一件、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当事人销售记录一份。
四、询问笔录一份。
五、供货商营业执照一份,采购单一份。
六、当事人网店销售界面截图一份。
七、国家标准(GB35848-2018)一份、国家标准(GB44023-2024)一份。
2025年11月0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162号),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书面申请表示放弃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数量较少仅有一台,已积极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消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对照《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不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一、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捌元整(¥1378.00);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捌拾叁元整(¥383.00)。
以上罚没合计人民币壹仟柒佰陆拾壹元整(¥1761.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召回不符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且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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