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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新发小家电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CMPFQ95T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81号一层A7号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8月20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燃气软管执行标准(GB29993-2013、CJ/T490-2016)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44023-2024),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2025年8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查处。2025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交代经营销售情况并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对比市面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对当事人陈述的进销价格予以采信。
经查,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销售的燃气软管(GB29993-2013、CJ/T490-2016)不符合销售时应执行的国家标准(GB44023-2024)被我局依法查获。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共25根,其中已销售3根长度为2米的燃气软管,每根单价7.2元,进货价6元。销售金额21.6元;未销售的燃气软管23根,其中长度1.5米的10根,每根销售价6元,货值金额60元;长度2米的7根,每根单价7.2元,货值金额50.4元;长度3米6根,每根单价9.6元,货值57.6元。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货值金额共计189.6元。获取违法所得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现场笔录》一份,扣押《财物清单一份》。
三、《询问笔录》一份,《发货单》一份。
2025年10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1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7号,《燃气用具连接内用橡胶复合软管》 (GB44023-2024)。发布日期:2024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24年8月1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GB29993-2013标准的废止日期为2024年8月1日。从2024年8月1日起,GB29993-2013标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市场上禁止销售执行该标准的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故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具专用管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燃气具专用管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对照《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不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一是对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处以一倍货值金额罚款189.6元;
二是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获取的违法所得3.6元;
三是对当事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3根燃气软管予以没收。(没收物资详见扣押财物清单)。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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