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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龙长(以下称:“当事人”) :
本局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4〕214号)(原因:涉及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和留存联系方式均无法寻找和联系,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伍元整(¥85.00元);
3.对当事人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捌拾伍元整(¥585.00元)。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诸葛明坤、冯桂荣 联系电话:0773—8999106
联系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路6号穿山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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