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双娥小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PMUPD6D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农贸市场2号市场蔬菜摊A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双娥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9月23日,我局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签发的《检验报告》(NO:24A14014248),当事人2024年8月21日销售的线椒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没有申请复检。
经查,1.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购进销售的线椒经检验农药(毒死蜱)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共购进涉案产品共10斤。该批次产品购进价格为3元/斤(购进总价为30元),当事人对外销售价格为3.5元/斤,共销售10斤(其中6斤用于抽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5元,违法所得共计35元。
2.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线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说明产品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图片打印件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原件1份、《检验报告》( №:24A14014248)打印件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事实,我局已履行法定报告送达、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2.2024年9月26日,办案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2024年10月30日办案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购销数量、价格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3.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机构具有合法的资质。
2024年12月0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4〕2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鉴于本案货值较小,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综合考虑本案违法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元整(¥35.00元);
3.对当事人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佰叁拾伍元整(¥5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