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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市监处罚〔2024〕192号

2024-12-10 15:40     来源:七星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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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电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E0TEBN7T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林市七星区新建区七号小区1层车库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益坤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9月2日,我局对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41号厂区内的电线厂牛八宝进行检查,当事人能提供营业执照七星区电线厂牛八宝,当事人现场小餐饮登记证已经超过有效期,当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星市监当罚﹝2024﹞LD090202号)和《责令改正通知书》(星市监责改﹝2024﹞LD090202号),当场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2024年9月3日,我局收到陆续收到当事人三起举报,2024年9月12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证据,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封(详见本案场所清单星市监﹝2024﹞LD091201号),2024年9月13日,当事人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桂林市七星区电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E0TEBN7T),2024年9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王益坤进行了询问调查,并调取相关材料,2024年9月1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因未取得有效《小餐饮登记证》,我局于2024年9月2日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后我局陆续收到当事人的多起投诉举报,当事人在我局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当天仍未取得有效《小餐饮登记证》。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星市监强制﹝2024﹞LD091201号)、《场所清单》(星市监强制单﹝2024﹞LD091201号)、《询问调查通知书》(星市监询通﹝2024﹞LD091201号)、《送达回证》;

  3.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和销售票据复印件各1份、《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复印件11份;

  4.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证据提取单;

5.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记录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6.2024年9月3日《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024年9月4日《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024年9月5日《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我局已于2024年9月2日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到2024年9月14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其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20修正)》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圆整(¥6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02日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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