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QB0BT7U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张辉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21年03月03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动自行车维修;电动自行车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
经营场所: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48号山水大酒店临街第37-38号门面
2024年06月10日,当事人向枣庄亿佳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购进由其生产的摩托车轮胎(亿佳优品电动三轮车真空外胎 规格:3.00-10 6PR J-807,商标:亿佳,等级:合格,生产日期:2024-05-23,产品标准:GB518-2020)15条,购进单价17元/条,金额255元。2024年07月12日,根据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样任务,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该批次摩托车轮胎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轮胎强度性能”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摩托车轮胎》(GB518-2020)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X24-CC0045),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现查明,当事人共销售案涉批次不合格摩托车轮胎15条,因当事人无法提交案涉产品销售记录,本局认为案涉批次产品销售单价应按照检验机构购样费用95元/条计算,认定货值金额(销售金额)1425元,违法所得14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由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NO:2024032 附:《检验报告》原件2份 编号:X24-CC0045;《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GLJD20240805010)等材料1份;
3.由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证书》、《表1:批准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打印件1份;
4.本局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
5.由当事人提交的生产厂家枣庄亿佳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购进记录《发货票据附单》(单号:CK240610091140)、《检验报告》(ST-MC-20240506002)打印件各1份;
2024年10月18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4〕173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且已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案涉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500.00元);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贰拾伍圆整(¥1425.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伍圆整(¥192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