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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3〕60号-七星区周瑾帆口腔诊所

2023-09-04 17:25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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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七星区周瑾帆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类型 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305MA5MYXAG6M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8103日;

经营者:周瑾帆     经营范围:门诊部服务(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经营场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43号桂林高新万达广场133-05/3-06/3-07/3-08/3-09号商铺  

2023510日,本局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当事人涉嫌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涉案短视频社交软件个人账号进行检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开展询问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1年起,当事人以“口腔公益课”名义在桂林市7所小学、1所幼儿园中开展广告活动的。根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规定及调查核实情况,本局认为:1当事人开展的口腔健康宣传进校园活动,在电子屏、宣传展板、课件、购物袋(赠品)等多处体现出当事人字号“瑾帆口腔”,为小学生义诊开具检查记录,课堂上学生的结束语口号“我爱瑾帆口腔”等行为足以令参与课堂的小学生对当事人产生较深印象,应认定为当事人的自我宣传行为。2、当事人通过腾讯微视账号发布口腔健康宣传进校园剪辑视频19个,在经营场所现场电子屏循环播放相关“进校园”视频用于广告宣传。综合考虑当事人“口腔健康进校园宣传活动”性质、表现形式,应当认定为商业广告行为。当事人已构成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的违法行为,本案未能核实广告费用。

二、2021年起,当事人通过腾讯微视账号发布、在经营场所电子宣传屏循环播放多个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医疗案例短视频。当事人已构成了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单、《举报材料》原件1份;2.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23.当事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复印件各1份;4.《现场笔录》原件1份;5.《询问调查笔录》原件2份;6.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原件1份;7.本局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证据提取单(2)(3)(4)(6)》原件4份。

20230809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360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涉及诊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元);

2.对当事人发布涉及诊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圆整(¥2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账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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