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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2〕88号-桂林市七星区格林阳光幼儿园

2022-09-22 10:44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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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格林阳光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3055968555863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凯

身份证证件号码:*****************

2022621日,我局委托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对桂林市七星区格林阳光幼儿园使用的餐盆进行监督抽检。我局于2022718日收到该样品检验报告(NO.RV109736FBV0016944),送检样品经检验大肠菌群(实测值:检出,标准指标:不得检出)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71日将抽样餐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GZ2022170)送达给当事人,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抽样餐盆。

2022726日,当事人委托李**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交材料。当事人对《检验报告》及其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从轻减轻处罚申请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产品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1214日由于不锈钢碗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已被我局给予过警告,此次抽检不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中拒不改正的情节。

我局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621日自行加工消毒并用于餐饮服务的餐盆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NO.:RV109736FBV0016944)原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  

2.由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

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1份;

5.由当事人提供的《格林阳光幼儿园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格林阳光幼儿园餐具与用品消毒卫生制度》原件1份、《桂林市七星区格林阳光幼儿园食堂餐具消毒登记表》复印件6页、《整改报告》原件1份;

6.当事人提交给我局的《从轻减轻处罚申请书》原件1份;

7.我局下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11455号)。

我局已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上述权利

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情节,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账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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