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我区广西茗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漓江醉鱼检测不合格,已处置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广西茗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中国特产 桂林馆”中经营的“2022-05-16”批次的漓江醉鱼进行抽检。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NO:食安2022-06-4706)。经抽样检验,该批次漓江醉鱼镉(实测0.25,标准指标≤0.1)项目不符合Q/GLJY 0001S-2022《即食鱼制品》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现场未发现有留存涉案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7月28日来我局配合调查并提交材料,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及其结果无异议,同时当事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涉案产品申请复检。当事人供述涉案产品是其销售的。当事人陈述涉案批次产品从桂林漓江鱼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能提供供货方的证照材料、涉案批次产品的购进单据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此次抽检所对照的Q/GLJY 0001S-2022《即食鱼制品》标准属于企业标准,此次抽检对镉的检验依据为《GB5009.15-2014》、实际判定依据为Q/GLJY 0001S-2022。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食品安全标准,该规定中的4.2.1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表中要求其他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的镉限量为0.1mg/kg,4.2.2检验方法: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上述情况证明涉案产品同时违反了企业标准Q/GLJY 0001S-2022《即食鱼制品》及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我局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24日购进涉案产品共20袋,该批次产品购进价格为**元/个,当事人抽检时销售价格为20.444元/袋,涉案产品已全部对外销售(包含抽检用去的18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02.07元(以当事人提交的《漓江醉鱼188G销售明细》计算),违法所得共计402.07元。
经审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星市监不罚〔2022〕90号)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