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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李家酸风味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QKGGA66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横塘路74号74-新-47#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梁球
身份证证件号码:*******************
2022年 4月25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22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招牌名为“李家酸品味酸”,当事人招牌及店内均使用“品味酸”动漫形象图片。
2022年 5月16日当事人来我局提交材料及配合调查,当事人陈述涉案其店内的“品味酸”动漫形象图是其在网络上搜索并于2021年8月开始在其店内悬挂使用。当事人认可其店内“品味酸”动漫形象图与第37257256号《商标注册证》中动漫形象一致。当事人陈述对“品味酸”动漫形象的商标注册情况不知情,且当事人未取得第37257256号《商标注册证》的使用权。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其店面进行整改并撤掉“品味酸”动漫形象后的照片。
2022年 7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事人陈述其店里规模小、每个月的营业额度无法计算。
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墙面及其招牌上使用的“品味酸”动漫形象与第37257256号《商标注册证》中形象相似,且当事人在其使用“品味酸”动漫形象期间并未取得第37257256号《商标注册证》使用授权。
经核实,我局认定当事人于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11日期间擅自使用与第37257256号《商标注册证》相似图案作为店内广告宣传,在上述行为延续期间经营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材料复印件1份,投诉举报人补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商标侵权举报信》原件1份,投诉举报人自拍视频1份;
2.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桂林市七星区横塘路74号74-新-47#门面)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
3.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
4.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据提取单》2份;
5.当事人提交的店铺照片2张;
6.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限期提交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执法视频2份;
7.执法人员在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查询下载的第37257256号注册商标详情。
我局已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发现问题后主动进行改正,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仅为10㎡,工作人员仅为2人,当事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账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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