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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佳喜仕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340329371Q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28号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邓伟权
身份证件号码: /
本局执法人员对未年报的企业进行清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进行企业年报,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工商登记系统对当事人年报情况、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当事人工商注册登记留存联系电话与当事人进行了联系,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发函调查对当事人的报税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9年起至今未依法进行企业年报,从成立至今未在登记机关办理过任何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注册登记留存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经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在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28号未发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设置的经营场所,也未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查实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当事人未在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28号设置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经至函税务部门查实,当事人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无任何纳税申报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提供的《关于协助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复函》复印件1份(原件放于“星市监处罚〔2021〕441号”案案卷内);
证据二:《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企业经济户口信息公示信息截图》1份;
证据三:当事人工商登记《电脑咨询单》1份;
证据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的电话录音1份(录音刻录光盘存放于“星市监处罚〔2021〕441号”案案卷内);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提取单1份。
本局已依法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一直处于自行停业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也未依法提供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据此,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桂林市佳喜仕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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