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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人社监罚字〔2025〕12号
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A7NL872C
住所(住址):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18号凯逸悦豪庭31栋十七层1702号房
负责人:黄仁培
案由: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经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5年4月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星人社监令字〔2025〕18号),你单位逾期未提交改正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2025年5月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星人社监罚告〔2025〕11号),你单位未在期限内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星人社监令字〔2025〕18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星人社监罚告字〔2025〕1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逾期未提交改正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七里店70号创意产业园14号楼3楼309办公室;联系电话:2260020)领取罚款单并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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