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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星人社监理字〔2025〕11号
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A7NL872C
住所(住址):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18号凯逸悦豪庭31栋十七层1702号房
负责人:黄仁培
案由: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2025年3月12日,杜明华等人向我局投诉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桂林育才小学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桂林育才小学项目拖欠工人工资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捌仟玖佰叁拾伍元整(¥1798935元)。
以上事实有:1.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盖章的桂林育才小学项目劳务班组已完成产值确认清单及各班组工资表(10份);
2.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与广州乐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星人社监理告字〔2025〕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在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责令贵州东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城建分公司于15日内支付桂林育才小学项目工人工资人民币壹佰柒拾玖万捌仟玖佰叁拾伍元整(¥1798935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把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局。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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