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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道明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305330732458G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小锐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厨房案台上有过期食品原料(详见扣押《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对过期食品原料进行扣押,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强制决定书,当事人无陈述及申辩。
2025年4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幼儿园共有学生35人,餐费分为早餐和午餐,早餐4元每人,午餐6元每人。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1天,通过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陈醋、耗油)生产红烧土豆。
经查,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在其注册经营地址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使用过期的陈醋和耗油生产红烧土豆)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货值金额229.4元,其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货值金额210元,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9.4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获取违法所得2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现场笔录》一份、扣押《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
三、《询问笔录》一份。
四、《餐单》复印件一份。
五、《情况说明》一份。
2025年0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使用次数较少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一是没收当事人的过期食品原料(详见扣押财物清单):海天陈醋一瓶、妙多牌咖喱膏一瓶、力源优选臻品耗油一瓶、四方腐乳一瓶;
二是对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三是没收当事人因使用超过保质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获取的违法所得贰佰一拾元整(¥210.00);
以上罚没合计叁仟贰佰壹拾元整(¥3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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