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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星人社监罚字〔2024〕3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星人社监罚字〔2024〕30号)确定的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察员:姜 明、盘煜宸;联系电话:0773-2260021
联系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七里店70号创意产业园14号楼3楼318办公室。
桂林市七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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