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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5〕68号-七星区恒丰百货超市

2025-06-17 11:30     来源:七星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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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七星区恒丰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N71YM4C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半塘尾9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范淑云 

身份证件号码:******************

2025513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一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品名:奶油蛋糕;品牌:品优格;生产日期:20250209;保质期:90天;数量:4袋;净含量:110克)陈列在食品货架上销售。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310日从叠彩区万来客食品经营部购进了5袋“奶油蛋糕”(品牌:品优格;生产日期:20250209;保质期:90天;净含量:110克),并将其陈列在食品货架上销售。截至2025513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奶油蛋糕”1袋(在保质期内售出),销售价格为3.5/袋;剩余未销售的4袋都已超过保质期,于当日被本局当场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查验上述涉案食品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报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能提供购进票据。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打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两份

3.《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通知书》以及《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

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打印件、《检验报告》(NoTXSP2024100085)打印件以及购进票据复印件各一份;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一份;

7.《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一份。

2025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陈列在食品货架上用于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属于食品经营环节,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执法人员扣押涉案食品后没有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免罚条件:1.初次违法;2.不包括餐饮环节;3.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4.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5.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6.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上述免罚条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奶油蛋糕”4袋);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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