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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归养堂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MACFN3QX18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29号本元实业大厦B栋1-03、1-04、1-05、1-06、2-01、2-06、2-0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宾志峰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3月17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后续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张芬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4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提取。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相关资质,2025年3月11日以及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在其医生未对患者进行问诊并开具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店内自制药品“除湿护肤散”1瓶、“健脾丸”1袋、“祛湿健脾散1号”1瓶、“养颜茶”1盒。当事人已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对投诉人购买的涉案药品仅退款,投诉人未将上述药品退回。本案涉及货值金额407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办案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
2.办案人员制作的《证据提取单》5份;
3.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案涉药品的桂林归养堂中医门诊部个人协定方备案登记表各1份、所采购中药饮片的供货商资质证照、进货凭证复印件各1份;
4.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举报单各1份及附件材料打印件1份;
5.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与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
6.当事人近两年在本局受行政处罚情况截图;
7.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退费记录;
8.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患者门诊病历(诊号:00026083、00026091)、处方笺(诊号:00026083、00026091);
9.办案人员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及《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原件;
10.当事人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查询结果截图。
2025年05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陈述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涉案金额较小,初次违法主观过错轻,经营困难等,请求本局减免处罚。经复核,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的均不是可再减轻、免于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和依据,本局均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的规定。
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表示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涉案金额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受经济环境影响经营困难,希望我局减轻处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案涉产品销售数量、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现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市场主体类型、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至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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