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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玛米米卡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E3F5414M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43号桂林高新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2F层21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韩甜甜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3月5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F24-T00508),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玛米米卡服装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可爱小兔打底裤(以下称涉案产品),检验结论为:依据桂市监函﹝2024﹞1638号文中,《2025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十二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附件抗拉强力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该《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已无涉案产品,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2025年3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25年3月1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玛米米卡服装店(个体工商户)从福建玛米玛卡儿童用品有限公司采购了4件涉案产品,每件进货价格为25.8元,并分别以两件152.2元,一件68.48元和一件54.16元的价格销售完。该款产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货值金额人民币贰佰柒拾肆圆捌角肆分(¥274.8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壹佰柒拾壹园陆角肆分(¥171.64元)。当事人能提供产品进货台账和检验报告。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送达的《检验报告》(F24-T0050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50703-1)《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NO:2025006)扫描件各一份;
2.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
3.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出库单》《检验检测报告》;
5.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送达地址确认书》。
2025年05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查验产品的检验合格材料,证明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壹圆陆角肆分(¥171.64元);
2.罚款人民币贰拾捌圆叁角陆分(¥228.36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肆佰圆整(¥4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5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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