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桂林市恒隆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MA5KEERE53
住所(住址): 桂林市七星区码坪街16号1-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梁丽
经查:1.本案举报人蒋联喜于2025年1月6日向我局举报桂林市恒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6年10月26日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监事,举报人蒋联喜的身份信息真实,与当事人2016年10月26日登记的监事蒋联喜的身份信息一致,蒋联喜与上述备案登记存在关联关系;2.我局立案后通过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当事人2016年10月26日办理监事备案登记时留存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及当事人的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寻找及联系到当事人;3.经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本案涉案监事备案登记信息公告,至法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原件1份、《蒋联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由办案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原件1份、办案人员致电当事人、当事人的财务负责人及当事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的《录音文件》原件各1份;
3.由办案人员于2025年1月9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冒名登记公告截图1张。
本局已依法履行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前的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冒用本案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监事备案登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的“可以”撤销登记的情形,应转入登记程序作撤销登记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
1.撤销当事人2016年10月26日的监事备案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