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广西桂林市从口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P68WT4E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合心道2号联发·益景9栋1-8-0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黎荣权
经查,广西桂林市从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2019年11月18日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向我局提交的材料存在如下问题:1.提交的“不动产权证”记载的“产权证号”“权利人”等信息与我局通过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的信息内容不符;2.提交的“租赁合同”中“甲方”签署的姓名与查实的该住所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姓名不一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1份、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由办案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原件1份、《关于协助调查企业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的函》复印件1份,办案人员与当事人及当事人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联系的《录音文件》)原件各1份;
3.由办案人员提取的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8日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编号为“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041535”、坐落“桂林市七星区合心道2号联发·益景9栋1-8-03号”、权利人为“黎娜”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甲方”签署的姓名为“黎娜”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不动产单元号:450305001002GB10043F00150030号)复印件1份。
本局已依法履行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前的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2019年11月18日提交虚假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
1. 撤销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8日取得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6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