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五四水果批发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BX2UT63F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3号五里店果蔬批发市场水果七区B7-19号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五四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2月7日,我局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签发的《检验报告》(NO:25A14000046),当事人2025年1月2日销售的脆蜜金桔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年2月10日,将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没有申请复检;2025年2月10日我局办案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5年2月18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经营者来我局配合调查并提供材料,当事人认可2025年1月2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脆蜜金桔是其销售的,并对检验报告及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单据、购进方资质、营业执照、该批次水产品的《检验报告》。
经查明,1.当事人2025年1月2日购进销售的脆蜜金桔经检验(噻虫胺)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共购进涉案产品6斤;该批次产品销售价格为25元/斤,已售罄。该批次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违法所得共计150元;2.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脆蜜金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说明产品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陈五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南宁海关技术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检验检测机构 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
3.《食 品 安 全 抽 样 检 验 抽 样 单》(DBJ25450300620330170ZX)图片打印件、《检验报告》(NO:25A14000046)打印件各1份;
4.2025年2月10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
5.2025年3月25日我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
2025年04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4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噻虫胺)项目超标的脆蜜金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元);
3.对当事人销售农药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伍拾元整(¥1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帐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2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