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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2〕31号-广西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05-15 18:05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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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00732197910K         

住所(住址):桂林市中山北路147号52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永忠                    

身份证证件号码:/

2022年3月,有群众举报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公示牌上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的行为(群众认为当事人多收了其停车费用),希望本局进行查处。对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后,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本局于2022年3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停车场现场进行检查,对现场所公示的“桂林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进行了拍照留证,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2022年4月15日和27日,本局分别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并依法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确认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6月20日,本局发函至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对本案案件办理给予指导。2022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涉案停车场现场,从当事人的停车收费管理系统内拷贝固定了相关的停车收费记录。经核实,从当事人停车收费管理系统中拷贝出的停车收费记录数据存在部分缺失,本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未能提供缺失的数据。2023年4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交了本案相关的一些证据材料。2023年5月12日,本局发函至七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核实有关情况,2023年5月16日本局收到相关复函。2023年6月7日,本局向本案中涉案停车场的停车收费管理设施及管理系统的供应商(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去《询问调查通知书》,邮政部门未将相关快件送达。2023年6月16日,本局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其协助将《询问调查通知书》送达给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相关《询问调查通知书》后并未按照本局要求前来配合调查。2023年10月24日,本局到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对其进行询问调查,提取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11月29日,本局发函至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核实有关情况,2023年12月7日,本局收到相应复函。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并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当事人陈述后,本局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其在30日内退还收多价款61735元。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本局给予其更多的时间进行退款。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当事人的延期申请。2024年5月6日,当事人提交了其开展退款的相关证据材料。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调查核实,本案当事人广西兴进物业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258号漓江郡府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包括对本案涉案停车场进行管理、运营。涉案停车场出入口处公示的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政府指导价;外来车辆临时收费:按每次5元收取,超过24:00时,另加收5元;业主访客临时停车2小时内(含)不收费”。当事人在收取停车费用时,并未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收费。经对当事人的停车收费记录数据进行核对,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在本案涉案停车场中的管理运营中,总共多收停车费共计61735元。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已退还多收停车费用59370元,剩余2365元未退,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3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桂林市兴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在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查询的当事人的企业基本信息页面、变更(备案)项目信息页面、经济户口信息页面的打印件各1份、企业变更咨询单打印件1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投诉单和举报单各1份及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支付记录打印件2份;

3.当事人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招(中)标备案证明》(市物中备:〔2016〕006号)复印件1份、《兴进·福隆园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桂林市物价局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桂林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价费〔2016〕11号)复印件1份;

4.执法人员向住建部门发出的《协查函》2份及相应回函2份;

5.当事人提供的其与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捷停车运营服务协议》复印件2份;

6.《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7.涉案停车场出入口所公示的收费标准的照片打印件1份;

8.《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及相应送达回证各1份;

9.《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5份;

10.《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4份、当事人所公示的收费标准图片打印件1份;

11.当事人提供的投诉举报涉及的车辆(车牌号牌:桂CZA366)出入涉案停车场的收费查询记录1份(共137条);

12.《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相应送达回证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漓江郡府车辆收费系统的证明》1份;

13.根据本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20日在涉案停车场拷贝的停车收费记录,制作刻录的光盘2张;

14.本局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发送的协助调查函2份及答复材料1份;

15.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捷停车运营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本局对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停车收费管理系统资金划转记录1份;

16.当事人提交的退款公告2份、当事人粘贴退款公告的图片打印件1份、退款记录材料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桂林市七星区临江路258号漓江郡府小区地下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属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外来车辆临时收费:按每次5元收取,超过24:00时,另加收5元;业主访客临时停车2小时内(含)不收费。当事人在经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期间,未执行上述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2024年5月6日,当事人提交了一份关于减免罚款的书面申请,表示其已进行整改,退还了大部分多收款项,请本局考虑其积极配合调查以及企业经营实在困难的情况,给予当事人减免罚款。经复核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并退还了大部分多收的价款,消除了部分影响,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已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多收价款)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伍圆整(¥2365.00元);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即罚款贰仟叁佰陆拾伍圆整(¥236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肆仟柒佰叁拾圆整(¥47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账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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