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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4〕45号-七星区顺源五金商店

2024-05-15 17:15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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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七星区顺源五金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05MA5L4LY94W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桂林理工大学科技大楼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秦林妹                  

身份证证件号码:/

2024415日,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一批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减压阀产品,并通知本局到场处置。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处置,现场查获4个在售的涉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减压阀产品。其中2个中群®中压减压阀及1个群松®液化石油气中压阀(双头)外观大部分为红色,均带有可改变调压器设定状态的功能;另1HAOSHIJIE®双咀减压阀外观大部分为灰色,出气口是软管接头,未见过流切断装置。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提取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法对上述减压阀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416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424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和《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提取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44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了3个带有可改变调压器设定状态功能的燃气减压阀产品,外观大部分为红色;查获了1个外观大部分为灰色,出气口是软管接口,未见过流切断装置的燃气减压阀产品。上述产品的包装上均标有标价签,其中中群®中压减压阀标价为36.00/个、群松®液化石油气标价为56.00/个、HAOSHIJIE®双咀减压阀标价为29.00/个。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57元。依据现有证据材料未能认定本案涉案产品的购进及销售情况,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3.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1份以及《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

4.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

5.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认为:

本案中3个带有可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功能的减压阀产品,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中第5.2.1.3条规定:“调压器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应被封固”的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减压阀产品;另1个减压阀产品外观大部分为灰色,是家用调压器产品,其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未见过流切断装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中第5.2.5.4条规定:“家用调压器出气口为软管接头时应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的要求,属于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减压阀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减压阀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减压阀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4424日,当事人提交了一份关于从轻处罚的申请书,表示其已认识到错误并认真进行了整改,希望本局从轻处罚。经执法人员复核:鉴于涉案产品数量相对较少、货值金额相对较小,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交代相关问题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已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案涉案产品:2个中群®中压减压阀、1个群松®液化石油气中压阀(双头)、1HAOSHIJIE®双咀减压阀;

2.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佰伍拾柒元整(¥15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帐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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