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区长活动日历 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情况 > 2024年二季度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 市监处罚〔2024〕LD032001 号- 桂林市美年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04-16 17:35     来源: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当事人桂林市美年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D3YX9E09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新建区号小区1#2#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陶鑫                          

身份证件号码:  *****************                        

2024320日,我区联合检查组前往当事人所经营的“旅游购物店”进行联合检查,经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出口食品销售区摆放有约50盒牛肉粒正在售卖,其中有8盒牛肉粒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未标示生产日期,现场当事人的销售人员也未能提供该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该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0243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报批后进行依法扣押。202432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32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法人陶鑫进行询问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经调查,1当事人2024320日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销售被扣押的牛肉粒,其中无生产日期的8盒,销售价格为12.5/盒,该8盒无生产日期的牛肉粒已依法扣押,货值金额为100元;⑵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商资质。经查实,当事人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且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和供货商资质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7718-202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食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证明:

1. 2024327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法人陶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资质及处理本案的合法性

2. 20243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星市监强制〔2024LD032001)、《询问调查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证明:(1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未标示生产日期的食品(牛肉粒)2当事人经营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3. 20243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1)经营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4. 当事人2024328日提供的《减轻处罚申请》,申请:初次违法、企业经营困难、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违法事实轻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货值金额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申请减轻处罚。

202443我局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4LD032001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行为属于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责令你公司(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罚款2000元;

2.没收8盒被扣押的未标示生产日期的食品(牛肉粒)

3.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将过期的食品进行弃除。

2.继续加强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查验有供货资质且为合格产品后才能进行购进、销售。
    3.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缺斤少两,及时化解顾客纠纷。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6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