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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曾文明 性别: 男 年龄: 48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541004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安全管理员 单位地址: 桂林市铁山路4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21日10时45分,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拉伸车间精制工段矫直工人杨全标和黄金元在精制2#矫直机对12*0.8*7500mm的铜管进行精整矫直过程中(矫直牌号为:HAL77-2,黄金元在前面喂料,杨全标在后面接料),该车间拉伸工阳金兰在精制2#矫直机右边区域协助航吊工完成掉运工作后,突然从出料口间隙穿过,正好被矫直出来的铜管从左侧击穿腹部,造成重伤。次日上午11时27分,阳金兰在桂林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确定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你身为该公司拉伸车间专职安全管员,存在下列违法问题:在对拉伸车间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精制2#矫直机存在的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一、死亡证明一份,证明阳金兰死亡的事实;
二、劳动合同书一份,证明阳金兰是桂林漓佳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事实;
三、照片三张,证明阳金兰在作业过程中被重伤的事实;
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违法的事实;
五、桂林漓佳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一份,证明你上年度收入37527.2元的事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 ,账号 45381100001801003283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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