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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学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加臣):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群众举报广西学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18年10月23日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10月23日办理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标注的所有权人为“王美卿”的“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30158957号”产权证和标注签订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出租方(甲方):王美卿”、“承租方(乙方):裴加臣”的房屋租赁合同为虚假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
1、撤销当事人2018年10月23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局的告知内容等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我局提出;如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 0773—3676893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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