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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乐自在玩具店(经营者:廖侯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群众举报桂林市七星区乐自在玩具店(以下称: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2020年4月8日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4月8日办理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标注的权利人为“陆海萍”的“桂林市不动产权第0036316号”不动产证和标注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1日”、“出租方(甲方):陆海萍”、“承租方(乙方):廖侯林”的房屋租赁合同为虚假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
1、撤销当事人2020年4月8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局的告知内容等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有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我局提出;如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 0773—3676893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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