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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监罚字〔2021〕172号-桂林实训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1-06-29 18:25     来源: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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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实训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450305000013831  

住所(住址):  桂林市七星区育才路15号广西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1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艳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我局执法人员对未年报的企业进行清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进行企业年报,涉嫌存在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工商登记系统对当事人年报情况、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通过当事人工商注册登记留存联系电话与当事人进行了联系,对当事人注册登记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发函对当事人的报税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从2016年起至今未依法进行企业年报,从2017年5月8日至今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过任何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注册登记留存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经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其登记的住所地址发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设置的经营场所,也未发现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查实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当事人未在其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址设置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经至函税务部门查实,当事人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无任何纳税申报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七星区税务局提供的《回函》([2021]第007号)复印件1份(原件放于“星监罚字[2021]78”案案卷内);

证据二:《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企业经济户口信息公示信息截图》1份;

证据三:当事人工商登记《电脑咨询单》1份;

证据四:执法人员与当事人联系的电话录音1份;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

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一直处于自行停业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定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也未向我局提出从轻、减轻、免于行政处罚的理由和证据,本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实训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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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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