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李某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50322XXXXXXXX0518
住址: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六塘镇诚正村委老山底
2025年5月13日,我局收到线索,有自然人李某辉在无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七星区石油六公司A区A4栋102室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经核实,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间,当事人李某辉共聘请了2名教师、招收了1名学生进行数学和化学培训,违规组织培训涉及金额50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开展无证学科类培训人数只有1人,我局最终决定对当事人李某辉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退还学生的所有培训费,人民币伍仟零肆拾圆整(¥5040.00元)。
2.对当事人无证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人民币伍仟零肆拾圆整(¥50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要求,到指定银行缴款,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教育局
2025年8月18日
(本文有删减)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