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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陈美菊原生中草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BWX9ML2T
住址:桂林市七星区灵剑路七星村委综合大楼B区9号门面
经营者:陈美菊
身份证件号码:******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实经营假药,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提起公诉决定后于2025年8月5日将该案移送本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傅燕购进52盒假冒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阿”牌阿胶(药品)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进价85元/盒,售价最低120元/盒,共售出52盒;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朱雁冰购进15盒假冒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阿”牌阿胶(药品,其中8盒生产批号为2211268的阿胶经抽检检定为假药)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进价150元/盒,售价最低200元/盒,共售出9盒,被公安机关扣押6盒(移送本局4盒);经查实,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玖仟贰佰肆拾圆整【¥:9240.00元,其中假药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陆佰圆整(¥:160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已获2270元违法所得已退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星检刑行意〔2025〕12号)及刑事侦查卷宗材料复印件(案件名称:陈美菊等人销售假药案,案件编号:A45030500002024040004,两卷共78页);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原件1份;
4.当事人提供的减免处罚申请书及附件原件1份。
2025年10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158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当事人未经许可销售药品、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元);
2.对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00元);
3.没收当事人购进的四盒被鉴定为假药“东阿”牌阿胶(生产批号:2211268)。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捌仟圆整(¥18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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