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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碧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东莲村委五里圩村168号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3号长盛时代广场小区的特种设备(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小区12部在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逾期未检验,其电梯的实际管理责任人为广西碧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针对检查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物业工作人员罗**在场予以签收。同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3日,当事人蒋**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固定了相关证据。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蒋**到我局提交其爱人《病危通知书》、《关于长盛时代广场小区电梯年检延迟及整改的情况说明》以及该小区电梯新的年检报告。案件调查过程中,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至本案调查终止,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提供新的证据。
经查,当事人为涉案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的登记使用单位,涉案电梯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3号长盛时代广场小区,共计12台。该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载明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5月31日,至该检验期届满后,当事人未依法对该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其继续投入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于2025年6月11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
3、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
4、《桂林市长盛时代广场小区物业服务合同》1份、《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12份;
5、当事人提供的其爱人的《病危通知书》、《关于长盛时代广场小区电梯年检延迟及整改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作为电梯的登记使用单位,未依法对登记使用的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并继续将其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我局已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5年09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1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广西碧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1、2025年5月24日,长盛时代广场小区管理员及公司总经理邓**突发心梗造成休克,未将该小区电梯年检一事告知公司其他人,以致电梯年检逾期;2、长盛时代广场小区属于老旧小区,物业费为1.2/平方,企业处于亏本状态,企业运营困难,综合上述理由,望我局给予从轻或不予处罚。经复核,我局在该案件调查办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据,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情况并依法依规综合作出减轻处罚的裁量决定。上述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 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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