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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桂林市德昇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MA5PCNUG9R
注册日期:2020年04月01日
注册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路1号第4栋1-1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蒋广平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了3台在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依法对上述3台两轮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6月17日,本局委托检验机构(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案涉3台两轮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 2025年8月4日本局将相关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J25-WW0038、J25-WW0039、J25-WW0040)显示,上述3台案涉两轮电动自行车均为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均为“该产品本次抽样检验按GB 17761-2018标准判定:不合格”。现查明,当事人已提供相关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进货单据,销售单价2230元/台,货值金额为6690元,未查获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星市监强制〔2025〕DD0617号)1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星市监强制单〔2025〕DD0617号)1份、《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星市监检鉴期〔2025〕DD0617号)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星市监延强〔2025〕DD0730号)1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星市监解强〔2025〕DD0829号)、《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星市监解强单〔2025〕DD0829号)1份以及相应送达回证4份;
4.检验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2025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服务合同原件1份、产品委托检验/检测协议书原件3份、《检验报告》原件3份(报告编号分别为:J25-WW0038、J25-WW0039、J25-WW0040)及相应送达回证;
5.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的案涉3台两轮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打印件3份;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打印件1张、销售记录截图1张;
7.当事人提供的减免处罚申请书原件1份、贷款申请短信截图打印件1份、房租缴纳截图打印件1份。
2025年9月15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5〕127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济困难,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国市监法规〔2022〕2号《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的3台检验不合格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自行车;
2.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伍圆整(¥3345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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