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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干得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志文
经营场所: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南一路21号桂林万达城A区1栋1-1B商铺
经查,你单位未经许可,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编制说明》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4项的相关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
1.停止违法经营劳务派遣行为,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指令书之日起15日内,到(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大道七里店70号创意产业园14号楼3楼309办公室;联系电话:2260020)领取罚款单并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星人社监令字〔2025〕50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