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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惠泽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KDD0863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毅峰路鸾西一区20栋2-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赵明毅
经查:1.本案举报人梁爽于2025年1月14日向我局举报桂林惠泽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6年7月21日将其登记为监事,举报人梁爽的身份信息真实,与你(单位)登记的监事梁爽的身份信息一致,梁爽与上述注册登记存在关联关系;2.我局立案后通过你(单位)《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留存的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寻找及联系到你(单位);3.经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本案涉监事登记信息公告,至法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故办案人员认为你(单位)构成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原件1份、《梁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由办案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原件1份、办案人员致电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的《录音文件》原件1份;
3.由办案人员于2025年1月16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冒名登记公告截图1张。
本局已依法履行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前的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冒用本案举报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的“可以”撤销登记的情形,应转入登记程序作撤销登记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理:
1.撤销你(单位)2016年7月21日取得的监事备案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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