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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市监处罚〔2024〕156号-广西天一鸿泰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2024-10-10 18:05     来源:七星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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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天一鸿泰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37631309E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新建村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章侨伟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5月2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对广州宏盈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经营的扶芳牌扶芳茶(标称委托方:广西天一鸿泰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检。2024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https://spaqjg.e-cqs.cn)中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收到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在2024年7月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4J2715613),该报告显示,当事人广西天一鸿泰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0604”的扶芳牌扶芳茶,经抽样检验,总汞(Hg)项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0.651mg/kg)。2024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初步核查。因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扶芳牌扶芳茶,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和《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当事人对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2024年7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5日,当事人委托的生产企业福建省武夷山市共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了复检。2024年8月2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复检机构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国家糖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GTJ(2024)FJ0054)显示复检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对监督抽检过程及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4年8月1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并固定了相关证据。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委托福建省武夷山市共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905盒扶芳牌扶芳茶用于销售。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将905盒扶芳牌扶芳茶全部销售给哈药世一堂健康产业(海南)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4.5元/盒。上述扶芳牌扶芳茶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中,被检验出总汞(Hg)项目不合格(标准指标≤0.3mg/kg,实测值:0.651mg/kg)。当事人对上述扶芳牌扶芳茶制定了召回计划进行了召回,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已召回上述扶芳牌扶芳茶660盒,并已于2024年9月6日在生产企业厂区内自行销毁。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上述扶芳牌扶芳茶,已构成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4072.5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10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委托代理人到我局接受调查的合法身份;

2.《检验报告》(No:24J2715613)打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SBJ24440000596236176ZX)、《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照片打印件、《广西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照片打印件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监督抽检情况以及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0604”的扶芳牌扶芳茶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并已依法将相关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和途径;

3.《检验检测报告》(No:GTJ(2024)FJ0054)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0604”的扶芳牌扶芳茶复检不合格的事实;

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各一份,证明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0604”的扶芳牌扶芳茶的事实;

5.《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以及本案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委托生产和销售情况;

6.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及受委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合法生产资质;

7.成品同意放行审核记录、成品检验报告单、发货单复印件各一份、产品销售台账一份,证明本案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8.食品召回情况报告表、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报告、不合格品销毁记录表、整改报告、减免减轻处罚申请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整改的事实。

2024年9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4〕1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委托生产、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召回抽检不合格食品,及时、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整改,及时排查食品抽检不合格原因(主要原因是原料带入问题,非人为因素造成);截至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食品的投诉举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情形,我局决定给与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中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零贰圆伍角(¥1102.50元);

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陆仟壹佰零贰圆伍角(¥6102.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至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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