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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七星高新区白玉芳糖烟酒小卖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MY7A39J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桂磨公路竹江码头入口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白玉芳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0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MY7A39J),在其经营场所的经营货架上发现在售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①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2瓶,产品使用期限及生产批号:20231215A1T0,标示生产企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②雨洁®去屑洗发露倍润修护4共1瓶,生产批号:454414205,限期使用日期:20240808,生产企业: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③雨洁®去屑洗发露丝质顺滑1共1瓶,生产批号:454414204,限期使用日期:20240808,生产企业: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经领导审批,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4年08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达《询问通知书》。2024年08月19日,当事人的经营者白玉芳到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70号创意大厦9楼905室接受询问调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和《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固定了相关证据材料。截至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
经查明,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在售化妆品:①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2瓶,产品使用期限及生产批号:20231215A1T0,标示生产企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销售价12元/瓶;②雨洁®去屑洗发露倍润修护4共1瓶,生产批号:454414205,限期使用日期:20240808,生产企业: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价:12元/瓶;③雨洁®去屑洗发露丝质顺滑1共1瓶,生产批号:454414204,限期使用日期:20240808,生产企业: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价12元/瓶。现场检查时,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经核算货值金额共计48元,未查实违法所得。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和购进本案涉案化妆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2024年0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份;
3.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以及《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
4.2024年0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白玉芳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原件1份;
5.本案涉案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1份、购进涉案产品的进货票据1份。
2024年09月11日,本局已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货架上在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相对较少,产品未销售,且积极配合调查,积极主动整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瓶清扬®去屑洗发露多效水润养护型、1瓶雨洁®去屑洗发露倍润修护4、1瓶雨洁®去屑洗发露丝质顺滑1;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363612010110700511),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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